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 請依本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一) 為鼓舞員工士氣,促進廉能政治,本府每2年定期選拔廉潔楷模,並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有關遴薦資格條件,請參酌本要點第3點所列各款情形:
1、 拒收餽贈財物: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堪為廉能正直之典範。
2、 協助肅貪成效: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貪瀆不法案件或促進行政肅貪成效,對提升機關形象及保障人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3、 防貪瀆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經機關予以採用,或執行、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重大績效。
4、 端正政風工作: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著有重大創見,提經上級核定有案。
5、 其他廉潔事蹟: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潔政風,足為廉潔表率,轉移政治風氣。
(二) 選拔方式:請各處室依前開條件,於115年7月31日(星期五)前推薦113年6月至115年6月間具廉潔事蹟之人員,並填妥「115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推薦表」、「115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資格審查表」送交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