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清新無菸校園環境,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校園周邊人行道皆為禁菸區
2020-09-01 · 劉秀琴 · 學務處 · 點閱數:343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7月2日桃衛健字第1090074498號函辦理。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校園周邊人行道,在本府推動下,業於106年6月19日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公告為全面禁菸場所。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禁菸場所之管理單位應遵守事項:
(一)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管理單位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器物(倘違反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人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依同法第18條規定,於公告禁菸場所吸菸,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