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2021-06-29 · 陳佩娟 · 教務處 · 點閱數:186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 
	
	
		
			| 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10年6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8511號函辦理。 | 
	
	
		
			| 二、 | 為辦理國教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該署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二) | 商借期限:110學年度─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0年7月8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