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宣導 2023-12-11 · 劉秀琴 · 學務處 · 點閱數:232
一、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
二、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形,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並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本府衛生局查處。
三、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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