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違者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宣導 2024-04-18 · 劉秀琴 · 學務處 · 點閱數:184
| 依據113年4月15日桃教體字第1130034022號函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