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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百泠 - 教務處 | 2023-08-31 | 點閱數: 15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
15樓
承辦人:助理員 邱淑瑜
電話:(03)3322101#7522
電子信箱:1001285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高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200842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九 (376735100E_1120084225_ATTACH1.doc、
376735100E_1120084225_ATTACH2.doc、376735100E_1120084225_ATTACH3.doc、
376735100E_1120084225_ATTACH4.docx、376735100E_1120084225_ATTACH5.
pdf)
主旨:有關本局112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
請案,受理申請自112年9月11日起至112年10月4日止,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
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2)年10月4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
寄(郵戳為憑)至大竹國小歐宇承主任收(33847桃園市蘆區大竹路556號,信封註明:陽光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
請者,不予受理。
五、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
於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校歐宇承主任 電話:
03-3232917分機223、220。
七、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實施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
求學或生活所需,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本局難以支應協
助之費用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說
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金額等),確保將助學金運用
於案生身上。
八、欲申請之學校請先行參閱實施計畫,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
出申請並確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九、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實施要點」、申請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自我檢
核表及實施計畫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