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府教人字第1090066912號函 主旨:修正「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第四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及修正之第四點附表四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