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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04-14 | 點閱數: 29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桃教人字第1090029151號 函
主旨: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38851號書函副本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