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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04-23 | 點閱數: 293

轉知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七點(三)經聯服小組作業及該校教評會同意並完成介聘之教師,聯服小組通知該教師於期限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經達
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 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者,撤銷介聘且該校報到者,撤銷介聘且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不得異議。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