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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05-05 | 點閱數: 72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桃教人字第1090036429號 函
主旨:各校(園)因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請假,短期聘僱之專業職務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業職代)得否比照新修正之行政院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發給休假補助費,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80051140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100年9月21日部銓三字第10034445621號函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
養師1人,如該護士(或護理師)有請假等事由而暫離職務,為不影響學童安全,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聘僱具
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依前開銓敘部函,專業職代係因原任職人員有請假事由而暫時代理(如代理1日),與一般職務需請假一個月以上或提
報考試職缺始得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性質不同,倘代理1日即支給2日休假補助,顯不符衡平性,爰職務代理1個月以
上者,各校(園)得衡酌經費狀況,比照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
第2項支給休假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