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府人考字第1090103294號函
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人員旅費損失之補償疑義
一案,請查照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4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3128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
件各1份。
二、有關因機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旅費損失是否應予補償等事宜,案經人事總處轉准行政院主計
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說明如下: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20日通報,自3月21日0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第三級(警告),國
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旅遊。
(二)公務人員請假應先經機關首長核准,故未獲准假前規劃出國之相關經費,係屬個人行為,似無損失補償問題。
惟倘係於指揮中心109年3月20日通報前,機關首長已核准請假出國,嗣基於勤務人員調度或避免機關內部防疫
缺口等,駁回原已核准之差假,致機關人員預繳旅費及機票費或提前返台等損失,經評估確有補償必要,相關
經費之用途別科目認列基礎,依109年度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應屬因應各機關、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歸屬「業務費」列支範疇。
三、綜上,本府於防疫期間係遵循人事總處規範,配合調整各機關人員出國後返國之請假規定,並於109年3月3日函請各
機關同仁非必要儘量避免前往已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含轉機);審酌各機關所屬人員請假出國事
宜涉及機關內部差勤管理及事實認定,爰請各機關參據主計總處意見及衡酌機關內請假出國相關規範,本權責辦
理,相關經費於年度預算內調整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