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桃人力字第1090002607號 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自願調整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 陞遷序列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且不受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限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銓敘部109年5月7日部銓一字第10949308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