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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06-16 | 點閱數: 315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桃人力字第1090003143號 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其約僱人員各等別報酬薪點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認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6月5日銓二字第10949425711號令及同年月日部銓二字第109494257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令及原函影本各1份。
二、有關行政院於109年5月1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
表」後,公務人員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時,約僱等別二等至五等,仍分別對照相當委任第二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各機關於開具約僱人員服務證明時,仍請依銓敘部97年9月23日部銓二字第0972923206號函檢送「服務機關(構)、學校服務證明書」之格式及填寫說明辦理,並於「薪點(或等
級、俸級)」、「相當職等」欄位,務請同時載明約僱「等別」及「薪點」(例如:二等220薪點、三等220薪點、四等280薪點或五等280薪點),以及相當公務人員職等(例如:
委任第二職等、第三職等、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俾銓敘部於收辦公務人員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案件時,憑以辦理職等相當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