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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07-22 | 點閱數: 27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桃教中字第1090058285號 函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執行程序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109年6月30日生效,正式施 行,先予敘明。 三、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 條第1項第3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 查及處理。 四、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 第3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 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 布施行後,則依該規定調查。 五、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 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 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六、另依解聘辦法第23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 或輔導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 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解聘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 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 處理。」。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7款及第10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案件時,應 依據教師法第9條第3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八、檢附解聘辦法QA彙整表,供各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