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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09-03 | 點閱數: 244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桃人考字第1090004519號函
主旨:轉知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銓敘部考量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所應承擔之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而有區別,爰自旨揭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並允宜於聘約中明定,以資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