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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劉秀琴 - 學務處 | 2020-11-30 | 點閱數: 263
(一) 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稱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 請加強檢視學校場所所有入口(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皆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場所前需能查見禁菸標誌),並加強勸阻吸菸行為,校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諸如:菸灰缸或任何熄菸器物),禁菸場所應不得出現菸蒂(諸如樓梯間、廁所、工具機房、操場、花圃、水溝及走道等處需加強檢查),並得隨時清潔,落實學校全面禁菸規定。學校如有工程施工,亦請加強施工人員之菸害防制宣導,本府衛生局將不定期派員前往抽查。
(三) 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四) 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