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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12-17 | 點閱數: 239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府人力字第1090312208號 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各機關(構)依法聘用人員成績考核、獎懲等救濟案,仍循申訴、再申訴程序,
請確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刻正修正WebHR系統救濟教示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12月4日總處培字第109004536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各機關就聘用人員所為之獎懲、成績考核、不續聘及解聘等聘約內容事項,性質上認定係屬管理措施。各機關所屬
聘用人員如針對前開事項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上述規定本府前已於109年11月26
日以桃人力字第1090006243號函計達。
三、現人事總處刻正配合修正WebHR系統,將於獎懲救濟教示附註區分公務人員及聘用人員二類別,以符實需,系統修正
期程將另行公告於Web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