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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12-24 | 點閱數: 339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府人給字第1090331588號 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遺族符合擇領遺屬年金之條件且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該部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
釋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維護旨揭人員權益,如符合前開令釋規定之人員,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轉知是類人員得依遺屬金申
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