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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12-24 | 點閱數: 30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桃教人字第1090115104號 函
主旨:有關教育部書函以,各校於教職員年滿65歲時,應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16條規定,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以維護同仁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7日臺教人(五)字第1090163950A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私校退撫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教職員年滿65歲,除符合得延長服務之情形者外,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復查教師法第18條及第28條明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予以終局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以及學校於知悉教師涉有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合先敘明。
三、茲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清查歷年案件,發現部分學校教職員業已屆齡,卻未辦理退休,而逕以離職案辦理,未符前開私校退撫條例相關規定,影響當事人權益。為維護教職員應有權
益及避免嗣後發生類此情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主動清查下一學期應辦理屆齡退休人員,並通知準備相關資
料。另就中途離職之教職員,應留意當事人是否已年滿65歲,並查明當事人有無法定違失事由等不得受理申請或同
意退休之情事後,確依規定辦理其屆齡退休事宜。如學校因行政疏失,致有損害當事人權益之情事,應追究相關人
員作業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