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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惠珍 - 人事、主計 | 2021-12-20 | 點閱數: 197

   依水利法第 12 條及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