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027531號 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轉勞動部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轉勞動部同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旨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