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府人給字第1120051420號 函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2月24日部退五字第112553839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