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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蔣竹慧 - 人事、主計 | 2023-03-15 | 點閱數: 70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林易辰
電話:03-3322101#7575
電子信箱:1004248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高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12002354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遷調或介聘後之尚未休畢各項補休時數,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 旨揭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補休期限,本局前於112年2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20010317號函諒達在案。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復查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示略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倘遷調至新機關且年資銜接者,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仍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 為慰勉旨揭人員協助校務推動之辛勞及衡酌公教權益衡平性,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遷調或介聘(含市內及市外),如年資銜接者,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各項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