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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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高原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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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2007533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20075331_ATTACH1.pdf、376736800A_1120075331_ATTACH2.pdf、376736800A_1120075331_ATTACH3.pdf、376736800A_1120075331_ATTACH4.pdf) |
主旨: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民國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12年3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255329521號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旨揭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31號及第11200001561號等2總統令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行。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法行之。本法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至於初任公務人員於依法銓敘審定前,具有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則非適用對象;上述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
三、 | 依前述規定,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例如現職公務人員或是離職公務人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