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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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高原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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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12003117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376735100E_1120031178_ATTACH1.pdf、376735100E_1120031178_ATTACH2.html) |
主旨: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規劃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以辦理中小學國際教育相關業務,請惠予轉知所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教署112年3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43943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原民特教組國際科(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辦理中小學國際教育相關業務。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2年4月17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e-4621@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國教署商借教師簡歷表格式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