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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蔣竹慧 - 人事、主計 | 2023-04-10 | 點閱數: 71

教育部 函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徐婉寧

電話:02-7736-5930

電子信箱:a33759238@mail.moe.gov.tw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1200332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 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27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5224號電子郵件副本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 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 (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 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經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開 限制。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 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 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 關定之。

三、復查前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27日電子郵件說 明,為規範公務員兼任前開服務法所指涉公股財團法人、 民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職務,行政院訂有旨揭規定,茲依服 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既不適用該法第 14條及第15條有關公務員兼任公股財團法人、民營事業機 構相關職務之規定,自亦不適用旨揭規定。

四、據上,服務法已授權各主管機關另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 職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 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 人董、監事等職務,其兼職數目等相關事項,應依其主管 機關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