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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蔣竹慧 - 人事、主計 | 2023-04-12 | 點閱數: 108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府人給字第104023669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府人給字第10702311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府人給字第1120076595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含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

三、各機關學校員工得於辦公時間內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不得藉故於放假日及例假日或下班後辦理。日常公務之處理,應以辦公時間內辦理完畢為原則,辦理有時效性或應業務特殊需要,無法於辦公時間內完成者,始得申請加班。

四、各機關學校員工確有加班之必要,應由其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並依相關各機關學校員工確有加班之必要,應由其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並依相關差勤申請程序填報加班事由、日期及時間等,送請主管審查及核定後,始符加班申請手續。

五、各機關學校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按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支給。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依加班之性質、強密度、時段等因素區分為二級,由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實際至辦公或服務地點服勤,且每日處理案件達十件以上者,按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支給。

(二)不符前款規定者,按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之百分之六十支給。

六、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時數管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人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需要,得申請專案加班費,每人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三)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申請專案加班費者,加班費時數不得超過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所定延長辦公時數之上限。

    (四)申請專案加班費,應填報加班人員名冊,並敘明事由、日期、時間及所需經費來源,依第二款申請者,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核定;依前款申請者,由本府核定。

七、加班費支給以各機關學校員工於規定辦公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八、各機關學校員工奉派出差期間,符合第四點規定,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前項加班,除工作性質特殊(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者外,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學校覈實認定。

各機關學校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學校覈實准予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

九、各機關學校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員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十、各級主管應加強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嚴格執行加班之管制,並負起查察督導之責,以避免有浮濫、虛報或形成固定津貼等情事之發生。

十一、各機關學校員工申請加班費,如有重領、冒領及虛報不實等情事,一經查明,除嚴予議處外,並列入其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二、為加強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管制,本府人事處得指派專人不定期實地查證,如經發現無故不在加班場所者,概以加班不實論,除註銷當日加班申請外,並視情節簽處。

十三、借調及支援人員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

十四、各機關學校員工,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五、本市復興區公所對於加班費之支給管制,得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