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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惠珍 - 人事、主計 | 2023-08-29 | 點閱數: 230

人事室報告:

112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即日起至112年9月20日止受理申請。

一、請於本(112)年9月20日前,至差勤系統自行登打資料後以直式A4列印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1份簽章【有3個地方要簽名-經領人、申請人(切結人)、申請人格子內】並檢附紙本附件後逕送人事室彙辦(路徑為: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新增申請資料)(差勤系統畫面請參考差勤系統操作手冊P20) 或寫申請單及繳交相關證明文件亦可。

二、請附以下紙本附件

國中小免繳驗證件,高中(職)以上者,繳驗學雜費收據即可(免附學生證)。收據可繳送影本,但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請檢附轉帳收據或信用卡簽單,另必須再併附載有繳費明細之原繳費通知單,俾憑審核。

三、子女初次於本校申請者,需附可證明親子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如已獲各類公費補助、減免學雜費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任何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包括依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獲有學費差額補助者,亦同。但如係領有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五、未具上開不得重覆申請情形,但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實際繳納金額。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切勿重覆申領。

六、另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領有助學金,係屬「獎學金」性質,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本人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子女,如有下列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不能申請)

  •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 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之情形。
  •  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子女未婚且無職業,如有工讀者,於112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前6個月之工作平均每月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2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