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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惠珍 - 人事、主計 | 2024-05-08 | 點閱數: 68

主旨: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請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簡稱服勤辦法)等規範。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30018482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8小時辦公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平日加班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三)對於延長辦公時數達45小時之同仁,學校應主動關心、適時建議其單位主管檢討業務分配及人力調度,並針對該員工時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

(四)有關服勤辦法工時規範宣導:

1.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2.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