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府人考字第1080302629號 函 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