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桃教人字第1090011212號 函 主旨:有關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16208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