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府人考字第1090108912號 函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5點、第6點、第8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09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2751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