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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09-08 | 點閱數: 313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府人考字第1090221244號函

主旨:轉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修正發布,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9004002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