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府人考字第1090221244號函
主旨:轉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修正發布,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9004002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