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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蔣竹慧 - 人事、主計 | 2023-03-22 | 點閱數: 67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 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第七條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 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 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 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且已 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第十條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之程序如下:

一、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 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 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 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 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 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 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 上午四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 五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 2 十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 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 時發布之。

二、依據氣象局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 款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 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 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四、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 報作業。 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其他天然災害發 生時之通報作業程序,準用前項颱風警報期間之規定。

第十一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 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 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影響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 及雨量預測列表,即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播報之,並 將書面資料送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提供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 醒災害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