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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計 | 2020-02-25 | 點閱數: 39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桃教人字第1090005955號函
主旨:有關貴會建請本局重申教師寒暑假出國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9年1月16日桃市教師字第1090000013號函。
二、查教育部99年12月9日臺人(二)字第0990209208號函規定重點如下: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
校。」。又「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3點規定:「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一)返校服務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另本部96年4月14日台人(二)字第0960038022D號函說明,前開實施原則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教
師於寒暑假期間,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非因公出國之相關規範,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補充規定適用。
(三)部分縣市及學校規範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出國觀光,應敘明前往國家及事由,於事前報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出國,目的係為瞭解所屬教師寒暑假期間是否
在國內,以因應突需災害防救時,召集所屬教職員回校服務之需。
三、基上,本府教育局及各級學校教職員工請假日數一覽表注意事項6:「非因公務赴大陸地區規範適用於校長、兼行政職教師、正式職員、技工、工友等。未兼行政教師、代理
教師等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受限制,惟應依校內規定其它出國案件,填寫「申請書」申請核准;至於因公務赴大陸地案件仍應經許可後始得為之。其餘出國案件,亦請填寫
「申請書」申請核准,如遇需請假情形時(返校或備課...等),另請依請假規定辦理(公假或事假或休假或補假...等)。」之規定,尚無違反教師請假規則之疑義。
四、近來國內外武漢肺炎疫情緊張,足見各級學校掌握教職員出國情形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尚祈貴會理解並配合執行。